這次參加的第二十屆國際經貿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是我第一次參加正式的研討會,大會每年都會出版一本論文集,並且邀請報告人以及與談人分享對於國際經貿法學的看法,是對於國際經貿法學領域更加深入了解的一個很好的場域,講者多半為各大學教授以及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具有高度專業性以及經驗,以下為我整理的兩場次重點。
壹、條約解釋與憲法解釋的對照與啟發-羅昌發
一、爭端解決 fact-finding 、尋求plain,ordinary meaning
二、解釋: (皆是從文字出發)
1.契約
2.法律
3.憲法-抽象live in constitution釋憲者不能隨意用反面解釋
4.條約(加上contextual,object,purpose,supplementary meaning)”ordinary meaning
第一步:找字典
憲法與條約解釋受外部因素(國際政經因素)的影響;而Rule-Based 的條約解釋受外部因素影響較小,受條約的文字制約較大。人權則應該不受條約文字的約束。
三、司法積極judical vs. 司法簡約judical minimalism
憲法:許多人主張簡約
條約:原則minimalism
四、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 vs活的條約living treaty
1.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
-evolutive interpretation
-ordinary meaning at present role
2.活的條約living treaty
-商務性質條約:尊重當事國
-人權條約:引進新的觀念準則,使舊的條約成為活的條約
五、憲法引進人權條約vs.條約引進其他條約
1.憲法引進人權條約:讓國際人權條約shed light
2.條約引進其他條約:條約屬各自獨立的系統,不互相引用
例外方法:透過條約解釋將外部價值引進當factual reference
憲法的例外規定-憲法第23條,條約與憲法有相互參照的效果。
貳、數位貿易規則對本國文化保護措施的影響:已隨選影音視聽服務之本地內容要求適法性為例
針對數位貿易的部分,保護本國文化以及尊重文化多樣性面臨潛在的衝突,因此我們需要思考本國文化在何種程度程度下需要由國家補貼、保護、推廣。此外,我們面臨了數位環境下的監管挑戰以及推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的立法等課題。
針對文化豁免的部分,我們主要的挑戰來自美國,導因為美國文化影音產業的勢力相當龐大。